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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9 23:30:44
文章主题词:涉外婚姻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0.02.16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0.02.24

    【正文】 全文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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