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本栏相关文章的法律阐述,很多当事人会问到王律师,既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不能多分财产,是不是就没必要再去搜集相关证据呢?其实通过我们律师的司法实践总结,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何在?
第一,实际上对于“过错方”的概念,王律师认为应该是两个层面的认识,一种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过错方”,他(她)应当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所列的情形,另一种是人们在社会道德意义上所说的婚外恋、婚外情的过错,前者根据法条的规定必须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而后者的责任也应当在离婚诉讼中由法官根据婚姻破裂的原因有所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或者是其它方面变通的种种照顾,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第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和社会舆论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或子女抚养方面得到慰藉。有时婚姻案件的当事人主张这点,是为了给周围亲朋好友和孩子一个交待,或是使对方在以后的生活中承受社会舆论的压力。所以,对于捉奸的必要性是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最终目的来定,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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